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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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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的案件管辖权都在法院。本法的特殊规定即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指普通法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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