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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份额清晰,补偿安置方式简单,不管一房一户还是一房两户,都很好解决补偿、安置的问题。农村房屋拆迁,由于补偿安置方式多种多...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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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了,但安置房却被卖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大家来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可是我是我当初卖房也是没有办法的,房子已经拆了快一半,就剩下四堵泥墙,不是完全意义上房子,而且后来邻居买去之后全部拆了,做了花园用,他自己家本身的房子很大,面积很宽。请问如果是本村的村民买房,他自己又有一处住宅,还可以买别人的房子吗?还有,我这样的情况他是不是算买土地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任何人都不能买卖的,这样是不是在买卖土地啊? 我如果以上述的理由起诉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拿回宅基地,有胜诉的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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