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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保证金的没收:嫌疑犯在审查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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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因此,保证金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收取和保管。并且缴纳的保证金仅限于现金。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确定;2、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3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标准;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金额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规定如下: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的情况确定。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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