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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有关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 【抚恤金】...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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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1、退休职工后死亡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仍应该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2、你问题中所提到的20个月和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是针对离休干部死亡后的现行和原来的抚恤金标准,是今年年初时提高的,由于退休和离休只有一字之差,很多不知情的人就误传为退休死亡待遇提高了,其实根本是没有的。退休职工死亡抚恤标准一直没有变过;
1. 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着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两人为九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青州市是410元/月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第三条需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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