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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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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 3、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通常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领取,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屋确实为双方共同购买的,则也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只不过双方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夫妻,则只能够认定为双方为同居关系,依法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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