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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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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是需要分情况的,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有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无效,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1一般来说,领取了结婚证就是正式合法夫妻.对于没有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分两种情况:a.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b.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受法律保护. 2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少数民族有例外情况 3婚前发生性行为以后分两种情况:a.结婚的;b.没有结婚的.对前者,双方是夫妻,应该向对方承担配偶的义务.对后者,一般不需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并不隶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住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有共有处置,分配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两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小孩抚养归属,通常以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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