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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要考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还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请求范围内,保全财产的价值应与请求保全的金额基本相等。例如,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为防止甲转移财产,只能申请保全10万元,而不能将甲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全部冻结。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是指保全财产是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产。例如,关于一幅字画的所有权纠纷,不涉及房地产问题,应当就该字画申请保全,不应当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点被保全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可以使用已清点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出售、损坏或隐匿。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被冻结财产的人向银行提取存款并发生账户。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二)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三)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四)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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