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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被归入机动车的范围,因此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被作出行政处罚。危险驾驶罪一般是指行...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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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之前,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所以,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肇事者超速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属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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