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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倒闭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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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优先受偿,根据以下法律来规定受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清算顺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公司倒闭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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