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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结果。国家专项资金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数额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以国有资产私分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得...
当然需要归还资金,企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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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法律未明确规定专项罪名。如果是普通公民套取国家资金的话,是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确定获得国家资金是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国家资金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国家资金没有专项指控,根据涉嫌贪污、以单位名义私人分割的国有资产。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提取财务资金,虚报项目,骗取财务资金,属于单位行为,因欺诈排除单位犯罪,以虚假报告、欺诈手段骗取财务资金,依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法律。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户,追回违反规定使用、欺诈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笔欺诈资金%以上50%以下罚款或非法使用相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骗取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非法从免费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受益;(4)其他非法使用、欺骗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处罚原则。首先,分析单位犯罪组成:一是主体要求单位具有法律资格,但不一定是法人,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使没有法人资格,只要是合格单位,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第二,主观上反映了单位的意志和整体利益,往往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第三,客观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第四,对象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第二,单位犯罪行为的法律特点是:具有法律性质。《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不是所有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也取决于刑法是否明确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排除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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