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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没有特殊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国有资产罪。认定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标准如下:1、...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特殊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国有资产罪。认定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标准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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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25万元,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不是一样处理的。《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结果。国家专项资金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数额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以国有资产私分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以贪污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欺诈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贪污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用户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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