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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
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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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庞志敏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清算组成立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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