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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要成立清算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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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公司清算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司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完成公司注销登记时,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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