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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我国的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1.基本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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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货物运输险涉及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B.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货物的重量;(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8)收货地点;(9)违约责任;(10)费用的承担;(11)包装要求;(12)解决方式;(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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