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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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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这与是否再就业无关,还是公司向社会保险局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佣者的个人工商店(以下称雇佣者)应按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向本部门的所有雇佣者或雇佣者雇佣者(以下称雇佣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员工和个人工商店的员工有权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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