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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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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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