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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被判处或者适用、适用缓刑,或者被、监外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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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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