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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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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渎职犯罪、财产罪、杀伤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苏俄刑法中以其对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对假释适用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适用的范围。在中国,79刑法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种类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第81条第2款规定:“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
假释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率普遍 较高。 当代,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由于假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在调控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价值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假释人数约占50一90%不等。2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就已经达到了72%,假释率相对较低的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2.7%、39.7%。尽管近年来,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假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甚至美国的有些州废除了裁量假释,但假释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然较高。据统计,美国自1995年以来,每年获得假释的人数都在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2006年英国的假释犯人数比2005年多出5944人,增长了31%。与欧美相比,亚太地区在假释的实务运作上虽然相对审慎和保守,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假释的适用也相当普及。日本的假释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我国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犯假释率也达到了48%和21%左右。 除了适用率高,国外假释制度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也取得了 相当的成效。据统计,2011.年,美国约63%的假释犯未违反假 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0%,这一数字低于未假释者的再犯罪率。加拿大在近五年当中,约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9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辱,在新的犯罪记录当中,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假释犯涉及的。以上数据表明,高假释率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的增长。假释作为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无论从刑罚理念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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