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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和鉴定书的区别

2021-03-31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五)案情摘要;(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九)分析说明;(十)鉴定结论;(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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