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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司法鉴定申请书是本人申请,代表本人,交给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交给鉴定机构的。根据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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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 它包括许多内容,如笔迹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残疾鉴定等。法医学鉴定只是对人身伤害程度、运用医学知识、伤害程度或残疾程度的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二)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可以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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