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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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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案件返还公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并将案件再次移交人民检察院。案件被人民检察院退回的原因基本上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总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只能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做出不予逮捕决定书下达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立即释放嫌疑人变更其他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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