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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为何?

2024-12-28
一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行为包括: 1.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 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 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 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 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 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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