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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主要有,第一、代理权授与效力。第二、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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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性质为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而委托收款背书得效力范围包括代理权授与效力、不切断抗辩的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范文格式一般包括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背书人签章。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1、记录背书签名和日期。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是绝对应的记录。至于背书日期,是相应的记录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录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记录背书人的名字。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记录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记载禁止背书。指背书人将记录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将对所有依此取得汇票的当事人,包括未来的背书人、背书人和最终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对直接背书人承担责任。4、背书时使用粘单。《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粘单,粘在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字。5、不得记录背书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中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有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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