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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
要看具体情况。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如果是赠与: 1,看财物金额大小,小金额不必返还。 2,看是否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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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与合同明确指出是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辟谣】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平分?真相:不是分析: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醒】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分手,蒋某认为他们是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属于共同财产,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这10万元钱是否属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郭某和蒋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该意见第10条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因此,属于郭某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必由双方均分。
赠与物不一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婚前赠与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则除对方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方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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