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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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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不得代为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和相费。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的资产。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当向交易双方当事人公开,供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和监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六)属违法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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