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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依照现行规定,村民的竞选权、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三个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必须年满18周岁。三、政治权利不得被剥夺。从以上三个条件来看:一是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是,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得列入选民名单。其次,没有国籍的人有选举权。虽然他们在中国生活了很长时间,但只要没有国籍,他们就不是中国公民。三、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有选举权,剥夺公民权利时没有选举权。
一人一票。《村民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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