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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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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1、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体为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 2、主观过错为故意; 3、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4、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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