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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询问笔录、公告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权利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利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机关的现场查看意见。 4、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答:你提出的办土地证问题的信函收悉,现简要提出如下回复意见:《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详情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业务科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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