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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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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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