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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通常如果银行的格式合同存在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加重相对方责任条款、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条款,那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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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通常如果银行的格式合同存在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加重相对方责任条款、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条款,那么如果银行没有对该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提出明示注意的,那么这个格式合同有可能就会被确认为无效。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有效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时候,银行是有义务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的。以下的格式条款合同是无效的,总共有5点:第一点,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二点,是恶意的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三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就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简单的划分一下法律关系: 1、银行。债权人 2、借款企业。债务人 3、第三方担保。担保人 4、企业股东。反担保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担保人对债权人负责,反担保人呢? 反担保人对担保人负责。 就法律关系来说,企业股东对银行提供反担保,是不成立的。 但企业股东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无效呢? 只能说是部分无效。因为银行提供文本都是格式文本,里面规定的合同义务都是按照企业股东是担保人的立场约定的,虽然特别约定内容不合理合法,但不能导致该合同的全部效力无效。 企业股东仍须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在合同中有过失,需承担过失责任,企业股东的责任应该得到相应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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