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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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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度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建立,不能口头约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订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二、劳动合同制度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有下列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得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存在上述情形。三、劳动合同制度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条款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要条款:(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条款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岗位、报酬等内容一旦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被动。四、劳动合同制度注意事项——试用期有规定,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得约定。5、劳动合同制度的注意事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只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六、劳动合同制度注意事项——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有不同的定义,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有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在准备进入新的用人单位之前,工人首先要清楚地了解他们的纪律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时,应仔细阅读,了解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违纪的名字,极其被动。七、劳动合同制度注意事项——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各种陷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存款条款;扣押劳动者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合同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统学习网建议,每个工人在签订合同时都要睁大眼睛,不要因为粗心而签订陷阱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全日制雇佣,否则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雇佣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一个月以上后雇佣者必须支付双倍的工资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1、查明必备条款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看清劳动纪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3、对于新入职员工,还应注意其入职后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问题。 (1)、《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同时,根据前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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