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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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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能因为任何一个细节而有变化,那么一方擅自处分该房产就存在效力问题。2、假如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丈夫一方的,你所说的需要区别情况个人认为。当然这只是大致两种情况,且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善良的话,那么丈夫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假如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夫妻两个人,由了解全部情况之后才能确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8年5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和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一、A与B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B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A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B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B所有,长安之星面包车归A所有,车辆过户费用由B负担。另查明,原告A与被告B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B在原告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原告A所有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以24600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王某。长安之星面包车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为B。第三人与B签订有车辆买卖协议,有证人左某、C证言。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确认。第三人王某与B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并且第三人王某已向B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A与被告B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但财产未实际交付,被告B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长安之星面包车归原告A所有,但又违背约定,将该财产转卖他人系违约行为,应当向A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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