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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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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标准、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立法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管辖权争议--出现多头管辖或者无人管辖的局面。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保障,权益难以实现。 3、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当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发现该侵权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时,有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起诉权侵害被告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缺乏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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