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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停车场地)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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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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