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明以及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书应专车专用,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备案。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机动车租赁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依法诚信经营;(三)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四)落实公安机关的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要求;(五)出租车辆时,核实承租人的身份及驾驶资格,不得将车辆出租给无合法有效件和无驾驶资格的人员;(六)随时掌握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发现利用租赁车辆涉嫌从事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禁私自处理或者隐瞒不报;(七)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转借、骗取或者买卖《机动车租赁治安备案登记证明》;(八)对出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3,474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