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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也叫资讯权,是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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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是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对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根据老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调查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限于调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看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狭窄的范围内。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第33条和第9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民可以要求查询公司的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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