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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
1、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2、至少两名具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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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二)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四)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五)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一般程序: 一、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二、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证明及子女户籍申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同 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证据材料应标明来源出处、取证日期,有执法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人员参与调查取证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四、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3日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审批结束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 达当事人。 六、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 批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制作《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到位后制作结案报告。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 对于非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其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明当事人是否有非法生育或收养子女、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收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应在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3、通知。听证会应当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采纳。 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主任签字同意,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必须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作出书面决定。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已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将缴费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结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进行核实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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