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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一般程序: 一、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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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2、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证明及子女户籍申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同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证据材料应标明来源出处、取证日期,有执法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人员参与调查取证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4、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一、立案:生育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访问通报、工作调查等途径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立案调查。二、调查:征收公司客观、公正地调查违法生育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发行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问题,协助调查,不得干扰。询问应制作记录,由调查人签字或盖章。三、通知权:调查结束后,征收公司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除权申辩外)。征收公司应讨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时,征信单位应采纳。四、调查结束后,征收公司负责人应审查调查结果,确实是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决定征收。五、送达决定书:征收公司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在7天内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信决定书应加盖征信单位公章,由征信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信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困难时,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执单。六、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一次缴纳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明确记载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以某村(居住)民委员会公司的证明书向征收公司申请审查。征信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状况放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征收方式: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机构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发行的收费许可证,向缴纳当事人发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除外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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