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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2021-10-22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一、立案:生育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访问通报、工作调查等途径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立案调查。二、调查:征收公司客观、公正地调查违法生育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发行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问题,协助调查,不得干扰。询问应制作记录,由调查人签字或盖章。三、通知权:调查结束后,征收公司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除权申辩外)。征收公司应讨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时,征信单位应采纳。四、调查结束后,征收公司负责人应审查调查结果,确实是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决定征收。五、送达决定书:征收公司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在7天内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信决定书应加盖征信单位公章,由征信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信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困难时,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执单。六、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一次缴纳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明确记载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以某村(居住)民委员会公司的证明书向征收公司申请审查。征信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状况放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征收方式: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机构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发行的收费许可证,向缴纳当事人发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除外另有规定。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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