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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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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来源。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 第十条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至正常。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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