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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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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个人出售房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证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除营业税)计算,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二)提供的购房凭证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中包含的总价税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中包含的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之和计算,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关于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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