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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
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与被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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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省会区号-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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