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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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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伤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五种都是社会保险。上面五种保险是正规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其劳动者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首先,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不能推卸;其次,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问题上,要分段考虑:《社会保险法》是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赔偿的,根据北京市高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是2009年4月入职的,您要求单位赔偿未缴养老保险损失可分两段进行:一是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30日,这期间的损失可要求单位用现金进行赔偿;二是2011年7月1日至目前,可要求单位为您补缴社保费,而不能用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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