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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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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参见行程规第82-88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收的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款返还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的拍卖款项。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权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不能变卖,拍卖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不能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提交相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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