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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后扣留物品的处理是什么样子的

2021-11-17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收的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款返还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的拍卖款项。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权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不能变卖,拍卖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不能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提交相关厂家回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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