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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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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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