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欠款纠纷起诉就是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欠款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怎样能做到合理又合法。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
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注意:1。首先,在民事上诉中,原审第三人应该处于什么地位?;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两种,一种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个是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909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30万元 5、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依据《合同书》约定取得的是一种优先定约权,一审法院认定该项约定仅“是一个合作意向”是错误的。 《合同书》第十条约定,被上诉人承诺在三年内改编第二部剧本,将首先与甲方合作。依据该条款,上诉人取得了在被上诉人将来发表的优先定约权,该优先定约权属于优先权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优先权的保护规定很多,如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之间彼此享有的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而非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仅仅“是一个合作意向”。 二、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取得的是一种预期利益,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取得的优先定约权,其本质上是一种预期利益,对于被上诉人也就是一种预期的不利益。这种预期利益在合同订立过程是被双方作为一种合同对价来进行讨论的,换言之,上诉人为了取得这种预期利益是在合同中给于了被上诉人合同履行上的利益的。法律如果不对于这种预期利益予以保护,就破坏了定约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性。 三、一审法院以可能出现其他导致未来定约不可能实现的状态存在,否认上诉人可以实现根据优先定约权的正常实现所应该取得的剧本改编利益,是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正常推理逻辑的。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份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钢材买卖纠纷上诉状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0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0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