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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捕的条件包括: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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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列举了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十四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7)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综上所述,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如果判定证据不足,会驳回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补充侦查阶段,证据链收集完整,检察院对犯罪事实认定清楚的,起诉也是可能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自杀或者逃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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