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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
义务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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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定期组织农村地区教师接受免费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接受培训情况应当载入教师档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加强管理,相互配合,或者依法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并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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