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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注意期限,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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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这样进行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超过指定缴款期限后每日按照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不重复计算。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直接划拨你公司银行存款或封存物品进行拍卖。 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履行先行催告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加处罚款”的程序前,需要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规定了这种催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还需记录和复核。 3、加处罚款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先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决定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加处罚款决定执行文书需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5、加处罚款决定具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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